100年新北市創作新人獎 徵件簡章

◎報名日期:2011年08月15日親送9:00~17:00或以郵戳日期為憑

◎主辦單位:新北市政府

◎徵件內容:每人二件參賽作品,不限媒材、類別

◎報名費用:

◎連絡電話:(02)2960-3456分機4604

◎活動傳真:

◎連絡信箱:ai1933@tpc.gov.tw

◎其他備註:

◎相關網址:http://www.culture.ntpc.gov.tw/web/AB?command=showDetail&postId=226488

一、主旨:鼓勵當代新人勇於創新、突破之精神,以新人獎為實驗室創造無限可能,形塑當代多元視點,以期提昇國內藝術新風貌。
二、主辦單位:新北市政府
三、承辦單位:新北市政府文化局
四、參賽資格:具中華民國國籍且於民國65年1月1日之後出生者。
五、參賽作品規範: 
 (一)每人二件參賽作品,不限媒材、類別,需為2年內近作。
 (二)作品尺寸限高300×長250×寬250公分(含框)。
 (三)作品重量以本局電梯載荷重700公斤為限。
 (四)作品裝置以不會破壞本局硬體結構,並能配合展示空間為原則,本局保留展出空間範圍決定權。
六、送件方式:
 (一)初審:2件參賽作品及3件參考作品
  1.平面、立體及裝置類作品:作品之全貌圖1張及局部圖3張。
  2.新媒體類作品:第一段燒錄整體動態展場效果(3分鐘以內),第二段燒錄精簡版影片內容(5分鐘以內),第三段燒錄現場播放完整內容,影片檔案需為臺灣DVD播放器可播放之規格。
  3.送件檢附:紙本送件表及光碟各一份,光碟內容含送件表Word檔及3件參考作品圖檔,所有圖片檔案大小約1MB,解析度300dpi(28×23公分以上),並於光碟上註明作者及作品名稱。
 (二)複審:2件參賽作品
  1.初審入圍者請依通知於指定空間與時間內佈展完成,逾期視同放棄,佈展材料及設備請自備,本局將酌予補助佈展費。 
  2.本局負責展出作品之保險,請自行注意作品包裝安全,有關出險責任依保單所載條款為凖。
七、評選方式:
 (一)由本局聘請學者、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,通過初審即為「入選」作品,複審於展覽期間評選出新人獎、優選獎。
八、簡章及報名表:(亦可自行影印)
 1.紙本索取:各縣市文化局、美術館及大專院校美術相關系所辦公室。
 2.網站下載:新北市政府文化局:http://www.culture.ntpc.gov.tw。
九、獎勵方式及名額:請參見附加檔。
十、時程規劃:請參見附加檔。
十一、聯絡方式: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 傅小姐
 (一)寄件地址:「22001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8樓/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藝術展演科傅小姐收」,信封上註明「100年新北市創作新人獎」。
 (二)洽詢電話:02-29603456分機4604。
 (三)E-mail:ai1933@tpc.gov.tw
十二、附則:
 (一)典藏:由委員評選新北市美術創作新人獎各1件作品(不另支付典藏費);典藏作品所有權及著作財產權讓與新北市文化局所有,並配合本局簽署典藏相關文件。
    (二)承辦單位對於入選以上之作品,有展覽、攝影、文宣品、電子及網際網路使用、出版及研究等權利。
 (三)所有參展作品之保險,最高理賠金額以每件新台幣拾萬元計,惟遇人力不可抗拒情事,而遭致損壞者,承辦單位不負賠償之責。
 (四)作品涉及法律問題,由創作者自行負責,凡參賽者於送件表切結書上簽章後,即視同承諾遵守本簡章之各項規定。
 (五)所有參展作品於展出期間不得提借。
 (六)有下列情形者,將取消資格及獎金,且三年內不得再送件參賽:
  1.抄襲他人之作品或作品由他人代筆者。
  2.曾在公開競賽獲入選以上得獎作品。
  3.違反著作權法或其他法律相關規定者。
  4.其他違反簡章規定情節重大者。
 (七)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,得另行修正補充。

※本則訊息轉載自「新北市政府文化局」僅供參考,若有侵權或錯誤請與米鹿聯絡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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